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网站正式公布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5、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涉及工程建设行业28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
资格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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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 |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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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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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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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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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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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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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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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 (原:注册城市规划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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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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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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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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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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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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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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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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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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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械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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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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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质检总局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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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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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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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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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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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
国家文物局 |
水平 |
住建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
资格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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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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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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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设备点检员 |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电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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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检修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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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设备检修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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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维修工 |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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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水平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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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
筑路工 |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
水平 |
桥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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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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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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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燃气轮机值班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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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操作工 |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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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玻璃钢制品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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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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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测绘服务人员 |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不动产测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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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员 |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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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 |
另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实行动态调整。
文件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